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大连市综合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2017-05-25 09:25:4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国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多发,我市也先后发生2015年金普新区玉华市政公司“6.9”中毒窒息较大事故、2017年瓦房店“4.29”中毒窒息事故和旅顺“5.19”中毒事件,事故和事件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单位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通风不检测盲目冒险作业;防护设备设施配备不到位;未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缺乏应急救援知识,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等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限空间监督管理责任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二)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市、县)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全面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辨识并建立台帐。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各地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创建职工群众身边无隐患”活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屯、各生产经营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有限空间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做到无死角、无盲区。明确有限空间的责任主体,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二)建章立制。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制、审批制度、现场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安全审批管理。

  (三)设立安全警示牌。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警示牌应当包括危险因素、伤害后果、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前需先进行通风检测和须经授权、批准允许进入有限空间等内容。公共沼气池、污水池、化粪池等要设置不低于1.5米的安全围栏。

  (四)安设监测报警装置。各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安装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对于无条件安装固定式报警装置的有限空间,要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全部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移动式监测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必须能够检测氧气、有毒物质、可燃气体等。

  (五)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有限空间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监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村(居)民进入地窖、菜窖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教育,告知有关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防范意外发生。

  (六)作业审批。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需要隔断(隔离)的外部物料来源项目清单,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重点明确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并经本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审核、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七)防护用品。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呼吸保护器具、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通风设备、安全绳索、救生梯等防护用品和器材。

  (八)现场监护和管理。有限空间作业期间要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作业和安全监护;要确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作业批准的相关人员应当到作业现场审核作业票证,重点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在作业现场要采取照明、通风、检测、通信、监测和设立安全标志等措施,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九)应急预案和演练。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所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救援预案,要配齐应急救援器材,保证应急通道畅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发包管理。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报警装置、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从即日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一)全面摸清底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摸排有限空间数量、辨识有限空间风险。尤其是要发动乡镇街道、社区村屯,对辖区的沼气池、污水池及化粪池等有限空间进行摸排。重点摸排:1.已经被有关部门查封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情况;2.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安全警示牌的情况;3.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情况;4.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情况等。

  (二)切实开展专项整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的执法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被查封后仍进行作业的,要依法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安全警示牌、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等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罚,整改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责令停止作业。

  (三)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落实,真抓实干,立即开展有限空间摸排和专项整治工作,组成检查组深入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屯,开展检查,认真填写有限空间作业情况摸排表,自5月23日至5月31日,每日上报摸排情况;6月起,每周上报摸排情况;7月以后,各地区每月、各有关部门每季度随月报告、季报告一同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有限空间摸排和专项整治情况。对因排查摸底工作不扎实、不细致,漏排或整治不力最终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人:宋亮荣,联系电话:83722862,传真:83722863。
  邮箱:83722863@163.com

  附件:

0522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doc